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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助畅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3-20  点击量:1104

发明专利名称:一种可植入的多用途腹外疝修补

专利权人:北京天助畅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刘洪勋  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无效宣告请求人:常州市三联星海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可植入的多用途腹外疝修补”的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日是2006年7月28日,专利权人是北京天助畅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天助畅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决定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共提交了两份证据(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2为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附加2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 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定。由于附件1的申请日为2005年1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31日,其属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7月28日之前公开的证据;附件2的公开日期亦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用来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关于创新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于证据1、2相结合未给出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610107652.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宽的规定,一方当害人其起诉后,另一方打当事人风当做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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