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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六福”发出警告函 “口子酒”确认不侵权

发布日期:2017-03-20  点击量:1264

“金六福”发出警告函 “口子酒”确认不侵权

       口子酒业和金六福酒业均为国内知名白酒企业。金六福酒业对口子酒业一款口子“福”酒提出商标侵权的函告,极大干扰了口子酒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徐晓恒律师作为口子酒业代理律师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件入选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入选2007年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一)处理机构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淮民三初字第1号

(二)案情简介

口子酒业生产一款面向普通大众的口子“福”白酒,该款酒使用了“口子”商标,同时将“福”字作为装潢使用,表达喜庆、福气内涵。金六福酒业拥有“福”字注册商标。金六福公司向口子酒业发函,声称口子酒业在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字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口子酒业停止侵权。口子酒业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1、口子酒使用口子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2、金六福公司注册商标中字显著性弱,权利范围应当受到合理限制;3、口子酒业的口子酒使用字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装潢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善意、正当使用,表达了吉祥、喜庆的文化内涵,没有攀附模仿的故意,没有误导相关公众。故判决确认原告使用字作为商品装潢并不侵犯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链接】:

商标正当使用的司法判断--口子福酒商标纠纷案-《中华商标》2007...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中华商标》2008年第01-吾喜杂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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