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专利侵权案例-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经典专利侵权案例

发布日期:2017-11-28  点击量:1070
作为知识产权的天敌,盗版终究是引发法律监管层阵痛的旧伤。法律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到底能不能有效制止这类知识产权上的侵权?

作为知识产权的天敌,盗版终究是引发法律监管层阵痛的旧伤。法律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到底能不能有效制止这类知识产权上的侵权?其实,知识产权的存在不再是为了谢绝盗版,而是为了将盗版和正版区分开来。

案例一外观专利侵权案:

原告: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为一项名称为"移动电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制造商,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汽车移动充电电源,侵害其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法院充分结合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以及侵犯该涉案专利权的电源主机在实现整款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市场利润时所发挥的作用,认为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为具有一定创新程度的高新科技领域产品,而电源主机作为该款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观亦构成产品整体外观的主要部分,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对实现产品的市场利润发挥主要作用。在此认定的前提下,法院经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

案例二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的专利被侵权,将三星)等被告起诉到泉州中院,索赔8000万元。

2016年5月25日,华为对外宣布在中国和美国同时对韩国三星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华为在诉讼中要求三星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华为认为其有权获得合理赔偿。

华为终端公司称,2010年年初,公司就“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该申请于2011年6月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华为终端公司称,经过分析,该公司发现三星的这些手机的技术特征与ZL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合计8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认为被告共有16款产品涉嫌侵权。

案例三实用新型侵权案例:

原告:芜湖科达公司

被告:东岳机械公司

原告芜湖科达公司系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蒸养车自动挂钩脱钩装置”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东岳机械公司制造的蒸养车产品擅自使用了其专利,并将侵权产品销售给被告江苏中技公司等客户,侵害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198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技术方案包含了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令被告东岳机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3000元。

大家要记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看的不是企业大小,而是依据谁真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专利面前,人人平等!想要保护好自己产品不被侵权,唯一的办法也就是申请知识产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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