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他人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这样...
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带给消费者的第一视觉,也是消费者用来与其他产品区分的主要参考之一。因此,很多商家对于自身的产品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虽然一个是专利,一个是商标,但是,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也依然要考虑商标近似,是否会涉及侵权的问题。
就在最近,一起关于“山楂树下”包装盒的外观专利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对外公布。
山楂树下,不知道大家是不是熟悉,是不是喝过,涉案专利是下面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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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次无效宣告请求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查询显示,是这个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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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涉案专利是王雪超于2017年4月7日申请,2017年8月15日被授权公告的201730113146.1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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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不是因为涉案专利于已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而是认为其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了与在先商标近似的标识,损害在先取得的商标权,与请求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请求人天津冠芳所指的商标,是注册号为第16529654号商标,2016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果茶(不含酒精);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可乐;花生牛奶(软饮料)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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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天津冠芳的第16529654号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并且目前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其商标权属于他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
并且,涉案专利主视图及后视图印有“中国果茶”字样,说明其用于果茶饮料包装,其包装的商品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2018年8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举行了口头审理。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的包装盒多处设有文字“山楂树下”,其所处位置、大小比例、显著程度符合标识商品名或辨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其中的“楂树下”三个字与在先商标文字字形与排列完全相同,包含了在先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混淆。
然而,专利权人声称,“楂树下”表明商品所采用的的原料和构成,属于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山楂树下”是数十家企业的字号,具有通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在先商标的商品类别为果茶饮料,即使为山楂果茶饮料,其原料也应为“山楂”而并非“山楂树”,更与“楂树下”缺乏直接的联系,即使专利权人提出“山楂树下”是多个企业的字号,也不能说明“楂树下”为多个企业通用的名称。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使用了与在先商标近似的标识,且未经在先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即涉案专利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宣告201730113146.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冲突,根本上源于“山寨”与“创新”的矛盾。只有摒弃“山寨”、促进“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才能获得长久发展!无论商标、专利,都在作为企业创新保护、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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