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真正电影版权归属人是谁?-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真正电影版权归属人是谁?

发布日期:2018-03-16  点击量:1054

“保护电影版权,权利人首先要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一位业内人士举例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确认的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如果靠单个权利人自己加以落实和实现难度较大。所以,电影版权人需要依靠一定的机构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体实现。

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差,比如过去样板戏等很多作品都是集体创作,没有个人署名。1990年著作权法公布尤其是在修改以后,其中赋予了编剧的权利是17种。其中,著作权法第15条一共116个字,所强调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式创作出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其中谈到署名时,讲得很清楚,第一个就是编剧,第二个是导演,下面是摄影,这是法律文件里明文规定的署名程序。
在我国电视剧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名词,比如“出品人”。原来我国电视剧里没有出品人的概念,最早是哪些单位摄制。最早拍电视剧不是为了挣钱,完全是为了给电视台提供一个播出的内容,完成党和国家关于宣传的需要,满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以当时对版权的概念并不像今天一样清晰。因为版权和经济直接联系。后来随着电视剧逐步市场化和市场的发展,当电视剧逐步商品化之后,版权的概念才越来越清楚。如果简单地用制片人或者某某摄制就不合适了,于是就搞了一个出品人的概念。所谓出品人,一定是这个出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该是其他人。
看到一些影片,字幕上并不写某某导演的作品,而是直接写某某作品。署名权是人身权,编剧的署名究竟怎么样排列,其实广电部门有一个有关署名排列的文件,对于故事片常规署名排列顺序,对于编剧、导演各项内容,写得很清楚。过去的影视剧,比如说《甲午风云》,先是梁昔编剧,然后是导演谢晋,而现在编剧几乎找不到,有的编剧回家买了根据自己剧本创作的电影的光碟之后,要按住遥控器定格字幕,才能看到自己的名字。而现在总策划、总顾问、总统筹等项目里就是几十个领导干部的名字,然后是编剧、导演。著作权法实施细则里说到,一些辅助工作和组织创作的人员,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要按照创作发展的规律,把享有著作权的人员放在前面,按照享有权利的大小进行排列字幕,而且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确保执行。
在一部影片里,拥有版权的是制片人、编剧、作曲。在中国的著作权法里,导演是没有版权的,演员是没有版权的。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电影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的版权,作家和剧作家的著作权是原生权利,而影视产业的其他一切权利,拍摄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都是由此原生权利而派生出来的权利,是由剧作家的许可而再生的权利,因此剧作家的权利是影视产业的首创版权。在以内容为主、剧本为先的影视产业中,应保障法律赋予作家的著作权
影视产业中,没有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艰辛劳动,就不会有建立在作品之上的一系列权利的产生,所以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首先就保护作者的利益,以鼓励创作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品,所以作者利益第一是各国著作权法都贯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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