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K被索要版权费是否合理-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唱K被索要版权费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18-03-27  点击量:1127

如果你去KTV唱歌,服务员对你说要交版权费,你会怎么样?有网友反映,他在湖南长沙新麦客KTV唱歌,被前台要求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并声称长沙所有KTV都收。那么,KTV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称,收费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且未授权除天合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开展版权收费工作。
唱K被索要版权费
有多名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多家新麦客KTV唱歌被要求交著作权使用费,也有网友表示,在好乐迪KTV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报料网友称,他一开始并不打算给这笔钱,在KTV经理拿出了盖有地方行业协会的红头文件后,才付了5元版权费。随后,该网友向KTV索要发票,对方给出一张5元的交易流水凭证,备注一栏未注明属于哪个收费项目。在其要求下,对方出示了收取版权费的依据,即由长沙市文化娱乐演艺行业协会和长沙市酒吧KTV娱乐行业商会发布的《关于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的通告》。

该通告称,经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沟通、协商与争取,按照其要求,各KTV从即日起向歌曲著作权使用人收取卡拉OK歌曲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5元/包厢/场,望广大消费者理解和支持。
KTV收版权费是否合法
依照《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篇报道中提及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便是此类型组织。
长沙市文化娱乐演艺行业协会和长沙市酒吧KTV娱乐行业商会并非《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没有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无权制定有关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文件。
版权费要交,但是由谁交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月31日上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长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咨询,被告知长沙市没有关于KTV消费者需缴纳歌曲著作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但国家确实有保护著作权的相关规定,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KTV经营场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但其实最终还是消费者承担,但是一般在KTV有包厢费、服务费等消费项目,有的把这个明细告诉你,有的没有说,但实际上也收了”。
该工作人员称,歌曲著作权谁使用谁付费,实际上场所和消费者都承担了,但全国那么多权利人和使用者,不可能一对一收费,只能统一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收,KTV经营场所交给协会。“如果场所不交著作权使用费是会被起诉的,场所要交也要告诉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收费公开透明是好事。”
收费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7年5月发布的公告,2017年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沿用2016年的收费标准,8-11元/天/终端,其中湖南的收费标准是8.3元/天/终端。
关于KTV场所是否可以向消费者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一事,北青报记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得到回应称,集体管理组织依权利人授权管理版权作品,向使用者收取版权使用费,这里的使用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版权作品的KTV场所,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版权使用费,会与每一个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我们的许可合同是与KTV场所签订的,收取的是KTV场所的版权使用费,合同中不包含去KTV场所的消费者。而KTV场所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的管理范围内。
同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醒消费者称,我会未授权除天合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开展版权收费工作,如有假冒我会名义收取版权费的,请大家仔细辨别,及时向我会反馈。
依照规定:“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容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和举报。针对KTV经营者向消费者加价收取“版权费”的行为,
通过这个事情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版权问题,同时,也树立起了维权诉讼观念,懂得采取有效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做被动的挨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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